排污許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,是推動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。強化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是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的關鍵環節,有助于提升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。
隨著排污許可制改革的不斷深入,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也逐漸明晰,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的修訂,再次強化企業自我承諾、自行監測、臺賬記錄、執行報告、信息公開的五項主體責任,壓實企業環保責任,推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好監管職責。通過“細分類、明責任、強執法”,推動依法精準科學治污,是落實黨的二十大“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”部署的具體體現。
一是分類管理,對象精準。《管理辦法》明確了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范圍和管理類別,根據污染物產生量、排放量以及環境影響程度不同,將排污單位分為重點管理、簡化管理、登記管理三種類別的管理形式。而且進一步規范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,明確審批部門、申請方式、材料要求、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條件和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具體內容,也明確了排污登記單位的登記要求。同時,條款中明確發證企業和排污登記企業不同的主體責任要求,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均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,掃清監管“盲點”。既要企業“全覆蓋”,又要緊盯發證“重點”,把握好輕重主次,抓大管小,切實做到了重點突出、對象精準。
二是強化要求,責任精準。核發排污許可證僅僅是獲得了“排污身份證”,是管理的開端而不是結束。排污許可證規定了企業污染物排放要求,倒逼企業運行環保設備,建立環境管理臺賬,開展排放監測,公開執行情況,促進綠色創新,保障穩定達標。領證后企業不僅要做到持證排污、按證排污,滿足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要求,還要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、排放濃度、排放量等,在全國排污許可平臺上公開相關污染物排放信息。對于排污登記單位,也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,建設規范化的排放口,落實排污主體責任,控制污染物排放。在進一步細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同時,也不斷助推企業環保的精細化管理。
三是加強執法,監管精準。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,環境執法是推動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,《管理辦法》也進一步強化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職責。通過生態環境部門的嚴格執法和社會公眾的監督,信息化手段與現場核查雙向發力,實現監管精準。一方面,排污許可證整合了企業應當依法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,是企業污染物排放行為的承諾書和公示板,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執法監管的依據,也是公眾監督的切入點。將排污許可證執法檢查納入年度執法計劃,用好許可證,利用清單式執法等執法手段,可以做到全面查、系統查,提高執法檢查精準性與實效性。推動排污單位定期如實上報執行報告,自覺接受監督檢查,并通過執行報告內容的核查,識別相關違法行為,明確違法線索。另一方面,當前環境監管執法手段日趨完善,許可管理也成為了信息化執法的助推器。全國許可平臺的建立使環境管理的信息化有了基本保障,使信息公開的落實有了明確路徑,使數據互聯互通有了得力載體。排污許可證的申請、受理、審查、審批決定、變更、延續、注銷、撤銷、遺失補辦,工作流程電子化,信息全過程公開,都在全國統一的平臺上操作和完成,有效實現了“產污設施—治理設施—排放口”全過程精細化管控。排放口二維碼標識的普及,也為環境部門證后監督管理提供了極大的便利,現場核查與線上核查的有機結合,為“一證式”管理打下基礎。
來源:生態環境部官方公眾號
(作者: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排污許可技術部主任 杜蘊慧)